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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天降鐵球砸死女嬰,整棟樓每戶賠償3000元

2020-09-14 07:21:57 來源:封面新聞 作者: 點擊圖片瀏覽下一頁

 8月24日,四川遂寧首個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拋物者,事發(fā)地整棟住戶均被判賠。

近4年前的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寧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鐵球從天而降,樓下嬰兒車里一名未滿一歲的女嬰被砸身亡。事發(fā)后,當地公安介入調查,核實鐵球降落處整棟住戶所有居住情況,但未能找到拋物者。

判了!天降鐵球砸死女嬰,整棟樓每戶賠償3000元

 

案情回顧:鐵球從天而降 女嬰被砸身亡

2016年11月11日上午,遂寧李女士用嬰兒車推著自己不滿周歲的女準備回家,經過遂寧油坊中街105號門面人行道時(君利來百貨左側),突然一個鐵球從天而降,剛好落在嬰兒車里面。

嬰兒被鐵球砸中,滿臉是血,已經失去知覺,沒有哭聲,昏迷不醒。隨后,嬰兒被送往遂寧市中心醫(yī)院接受治療,但是,當天晚上8時許因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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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fā)后,李女士一家在事發(fā)地多次尋找鐵球從何處掉下,他們也四處懇求知情人告知線索,希望能找到鐵球的主人,給孩子一個交代。但是,近一個月多去,周先生一家仍無任何線索。

事發(fā)后,警方成立調查組介入調查。民警調取了事發(fā)地點附近的監(jiān)控視頻,對事發(fā)地點(油坊街紫薇社區(qū)某居民樓)2-8樓的在家住戶逐一入戶調查。對7戶16人的身份信息進行了核實,制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指紋和DNA,并開展技術比對工作,核實了其他不在家住戶的不在場證據。

同時,警方敦促涉事責任人盡快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希望有知情人積極向警方提供線索。

久久未能找到拋物者,李女士將該棟樓的所有住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鐵球砸中嬰兒致死所造成的損失。

今年8月24日,時隔近4年,該案終于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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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fā)后,李女士張貼的“尋兇”告示

女嬰死時還差七天才滿周歲

父母中年得女

2016年,周先生44歲,妻子李女士41歲,兩人2004年結婚,直到2015年11月18日,妻子終于生下了女兒言言。“看著女兒快樂地成長,我們覺得再苦再累也是舒心的。本來還有7天言言就滿周歲,親戚朋友也早已準備一起慶賀,沒想到竟然發(fā)生這樣的事情。”周先生悲痛欲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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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fā)后,周先生一家在事發(fā)地多次尋找鐵球從何處掉下,四處懇求知情人告知線索,希望能找到鐵球的主人,給孩子一個交代。但20多天過去,仍無線索。“鐵球的主人,你明明知道高樓墜物后果嚴重,仍作出這樣可惡的舉動,讓一名嬰兒失去生命,給我們家庭帶來沉重的打擊,你于心何忍?”周先生說,“我們中年得子,一個幸福的家庭就這樣被毀了,孩子還不滿一歲,我們感覺天都塌下來了。”

庭審現場:案情存在3大焦點

船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三點:1、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圍?2、承擔責任的主體?3、受害人的損失如何賠償?

爭議點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圍?

法院認為,由于紫薇苑小區(qū)屬于開放式小區(qū),通往樓頂的消防門未上鎖,樓棟業(yè)主或外來人員可能通過1單元1號戶型及4單元2號戶型樓頂拋擲鐵球,也可能通過1單元1號戶型及4單元2號戶型2樓以上窗臺拋擲鐵球,以后者的可能性為大,但兩者均不能完全排除。

故該樓棟的所有業(yè)主包括底層門面的經營者,均有可能成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部分業(yè)主辯解房屋不臨街、家里沒有鐵球、房屋距事發(fā)地點較遠等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家中確實無人居住,不承擔責任。

爭議點二:承擔責任的主體?

由于實施侵權的行為人僅有1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從公平角度出發(fā),以戶為單位對受害人分擔損失更為公平。這是一起過失致人傷害的偶然事件,只區(qū)分可能性的有無,不再區(qū)分可能性的大小。

故法院對該小區(qū)業(yè)主及門面經營者對拋擲鐵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區(qū)分。關于法律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業(yè)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已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

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出發(fā),雖然實施侵權行為的只有一人,法律為保護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讓所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分擔損失,既可以達到撫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懲戒、教育違法行為人,讓公民在安全、規(guī)則、秩序的范圍內活動,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

爭議點三:受害人的損失如何賠償?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損失792488.48元,由于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適用補償原則,本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承擔補償的業(yè)主或房屋使用人數量,戶均分攤的金額、兼顧賠償能力等,最終法院酌情確定每戶賠償3000元。

 
責任編輯: 孫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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