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民警在濟南章丘交警大隊院內巡查時,發(fā)現(xiàn)馬某新在院內長期逗留,行為可疑,遂上前對其盤查,發(fā)現(xiàn)其為辦理過戶業(yè)務的大貨車向他人收購機動車駕駛證記分并處理大貨車存在的交通違法,從中牟利,涉嫌擾亂單位秩序。隨后,民警口頭傳喚其至大隊事故中隊辦案區(qū)接受調查。經查,2020年5月以來,馬某新通過微信轉賬、現(xiàn)金支付等方式分別向陳某、吳某龍等人按照58元至200元一分的價格收購他人機動車駕駛證記分,為他人機動車輛處理交通違法,并從中獲利980元。2020年7月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濟南市公安局決定給予馬某新、陳某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違法人員吳某龍曾因擾亂單位秩序(將“買分賣分”小廣告粘貼到歷下、歷城交警大隊交通違法自助處理機上)于2019年4月16日被濟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但吳某龍沒有接受教訓,依然從事買賣機動車駕駛證記分的違法行為。2020年8月3日,吳某龍迫于壓力從貴州到濟南投案,2020年8月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濟南市公安局決定給予吳某龍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
同日,民警在濟南萊蕪交警大隊車輛管理所院內巡查時,發(fā)現(xiàn)秦某林存在買賣機動車駕駛證記分為他人機動車處理交通違法從中牟利的違法嫌疑,后將其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查,秦某林于2020年4月23日以來,通過微信轉賬、現(xiàn)金支付等方式,通過徐某道和加入各種買賣機動車駕駛證記分微信群的方式以每分40元到50元的價格收購他人機動車駕駛證記分,為他人機動車輛處理交通違法,并從中獲利。2020年7月3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濟南市公安局決定給予秦某林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
閃電新聞記者 曲一歌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