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冠聰(左起)、黃之鋒及周永康去年被裁定非法集會等罪成立。
【環(huán)球網(wǎng)綜合報道】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lián)”前秘書長周永康,于2014年9月26日沖擊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廣場。三人事后被檢控,去年被裁定非法集會等罪成立,惟律政司不滿三人判刑過輕而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實時監(jiān)禁。香港東網(wǎng)8月17日報道稱,高等法院于今午(17日)宣判,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抵高院后,法庭裁定律政司覆核得直,黃之鋒判囚6月、羅冠聰判囚8月,周永康判囚7月,即時入獄。
開庭前,法院內(nèi)外共有近百名支持及反對判囚的人士示威,當中支持判囚的“保衛(wèi)香港運動”10名示威者拉起橫額,并寫上“煽動犯法,拉佢入冊”,以表示支持律政司覆核涉案三人的刑期,他們又認為法庭應把三人實時收監(jiān)及不可輕判,以達阻嚇作用。
此前,黃之鋒及羅冠聰分別被判80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周永康就因為已獲外國大學取錄而判緩刑1年。三人于案件裁決后,已表明不會提上訴。
案犯三人均為非法“占中”主要搞手和參與者。此前,羅冠聰因在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時,私自篡改誓詞,改變宣誓形式,及作出不莊嚴和不真誠的表現(xiàn),已于2017年7月14日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宣誓沒有效力,議員資格被取消。黃之鋒則多次與“臺獨”勢力和國外反動勢力串聯(lián),發(fā)表“港獨”言論;在今日法院判決前,黃仍然表示對投入和參與有關行動,感到“非常榮幸”。
據(jù)了解,根據(jù)香港《立法會條例》及《區(qū)議會條例》,任何人在選舉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正因服刑而受監(jiān)禁,又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監(jiān)禁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獲得緩刑,于判監(jiān)后5年內(nèi),都會喪失在選舉中被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此次改判后,三人已無法參與明年初將要進行的立法會補選、2019年區(qū)議會換屆選舉、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