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是最近的熱門話題,其中獎勵或處罰是輿論關切的焦點之一。據報道,目前有25個城市已明確對個人違規(guī)投放處罰,最高罰款1000元。2019年至2021年,深圳擬每年拿出6250萬元作為生活垃圾分類激勵補助資金,獎勵垃圾分類先進家庭、個人、小區(qū)及單位。
獎勵與處罰都是一種手段,目的在于更好地推動垃圾分類,但獎勵能否最大化起到刺激和引導作用,處罰能否真正起到懲戒和倒逼作用,卻是一門學問。只有把這門學問弄通搞懂,才能達到預期目的,甚至事半功倍,否則有可能效果大打折扣。
先說處罰。對違規(guī)投放垃圾的個人進行罰款成為多數城市的共同選項,但罰款標準,有的城市最高是200元,有的城市是1000元。各個城市的罰款標準是如何確定的,很多市民恐怕并不清楚,相關制度制定部門或執(zhí)行有必要先做解釋,或公布決策的依據,以增強制度的權威性和說服力。
多數城市并不是直接罰款,而是責令限期改正,違規(guī)個人逾期未改或者拒不改正的,才進行罰款。這實際上給了違規(guī)者改正的機會,改正了就不用交罰款,還是比較人性化的。此外,逾期未改如果確有客觀原因,還會不會罰款,有沒有申訴機會等問題,也需要認真對待。
罰款之外的其他處罰也值得關注。如蘇州規(guī)定,個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申請參加垃圾分類社會志愿服務,達到要求可免除罰款處罰。這比單純罰款更為科學,給了違規(guī)者選擇處罰方式的機會,若參加垃圾分類志愿服務同樣有意義,此舉可推廣。
有的城市對違規(guī)投放垃圾增加信用懲戒措施,這需要妥當把握。從積極角度看,此舉有震懾、倒逼的效果,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動輒對違規(guī)者實施聯(lián)合懲戒,讓其處處受限寸步難行,會不會有信用懲戒過密過重之嫌?
再說獎勵。有獎有罰,獎罰分明,是輿論期待的結果。在獎勵方面,一些城市此前通過積分換日用品的辦法也不錯,但獎勵的日用品對市民是否有吸引力,值得認真考慮。深圳每年拿出6000多萬元,直接對垃圾分類先進家庭、個人進行資金補貼,似乎比獎勵日用品更具吸引力。
據報道,深圳“生活垃圾分類好家庭”資金補助為2000元,“生活垃圾分類積極個人”資金補助為1000元。這種現金獎勵優(yōu)于積分換日用品,但激勵名額有限。能否設立垃圾分類獎勵補助基金,籌集更多資金,以多種方式激勵更多市民依法分類垃圾?
為推動垃圾強制分類,不妨設立城市垃圾分類獎勵補助基金,該基金的資金來源之一是對不按規(guī)定進行垃圾分類的個人和單位的罰款。這樣就能做到?顚S——來之于垃圾分類,用之于垃圾分類,既避免罰款去向遭遇質疑,也能為獎勵垃圾分類籌集更多資金。
在獎罰方面,還可以借鑒國外比較成熟的做法。比如韓國規(guī)定,若沒有使用規(guī)定的袋子或不按規(guī)定時間扔垃圾,居民將被處以1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換算成人民幣的話,遠高于國內罰款標準。我國也可以提高最高罰款標準,以增強震懾效果。
總之,城市垃圾分類既要會“罰”,也要會“獎”。期待每個城市取長補短,完善相關制度,讓每一種獎罰手段都成為推進垃圾分類真正有效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