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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子女買房離婚時怎么算?人工授精生子可以反悔嗎?聽法官說說“家務事”

2022-04-30 21:15:22 來源: 上觀新聞 作者: 點擊圖片瀏覽下一頁

 作為新中國歷史上首個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的實施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我們在婚姻家庭關系中要注意哪些問題?請聽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劉杰暉在“深圳市民文化大講堂”上為大家解讀《民法典》中有關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

  『《民法典》充滿了人文關懷』

  《民法典》中有關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在《民法典》實施以前,主要包括在《婚姻法》和《收養(yǎng)法》等法律中,現在統(tǒng)一調整在《民法典》中。

  《民法典》是一部人民的法典,它關注人的生存和全面的發(fā)展與進步。每個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家庭是我們人生的第一所學校,《民法典》中有關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特點,充滿了人文關懷!睹穹ǖ洹穼τ谶@部分內容的修改和完善有很多亮點,我舉幾個例子。

  比如,它非常重視家庭的、團體的價值。在婚姻家庭編中,它開宗明義規(guī)定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那就是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人和殘疾人的權益。其中,之前法律規(guī)定的是保護兒童的權益,這次修改為“未成年人”,保護的范圍更加廣泛,表述更加準確。而且,保護殘疾人的權益也是這次新增加的。

  再比如,它第一次規(guī)定了家庭關系建設的基本原則,就是要樹立優(yōu)良的家風,弘揚家庭美德,要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睹穹ǖ洹钒鸭绎L建設寫進法律,這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在具體的法律條款中,增加了有助于維護家庭婚姻和諧穩(wěn)定的規(guī)則。比如,保護無過錯方,懲罰過錯方,補償對家庭承擔更多義務、對家庭做出更多貢獻的一方等等。

  《民法典》還更加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以前的法律規(guī)定,“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該婚姻是無效的。這次《民法典》取消了這一條規(guī)定。為什么?因為這種情況可以交給當事人自己決定,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民法典》增加了一個告知條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法律要平等保護雙方的利益,一方如有重大疾病,在對方完全知情的情況下,他們也是可以結婚的;但如果一方不知道另一方有重大疾病,即便結了婚,也可以行使撤銷權。

  『丈夫給“第三者”買房合法嗎』

  我們先來講講家事代理權與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有這樣一個案例:20世紀80年代,丈夫蔡某與妻子紀某結婚,婚姻關系一直存續(xù)。和很多人一樣,他們來到深圳打拼多年,積累了一定的財富,日子過得很幸福。但是,2005年的時候,蔡某認識了邱某,并與之同居,還生下了一個孩子。2008年,蔡某給邱某300萬元購買了房產,房子登記在邱某名下。

  需要指出的是,這300萬元是蔡某婚后經營公司所得的收入。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夫妻婚后所得的財產是共同所有的,法律上叫作“共同共有”。所謂共同共有,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彼此的一種共有關系。

  后來,蔡某和紀某想要離婚。妻子紀某能不能要求邱某返還300萬元呢?

  《民法典》中有一個新的法律條文,體現了夫妻財產的一體性和家事代理權的有限性。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雙方對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于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之內的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決定權,但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的財產,雙方要協(xié)商一致才能決定,任何一方不能擅自處理。

  那么,蔡某婚后所得的300萬元,可以擅自送給邱某嗎?當然不可以。這筆錢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范圍,夫妻雙方必須共同處理;而蔡某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是侵害了配偶的財產權益,因此這種行為是無效的。同時,《民法典》第153條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也明確指出蔡某的行為因為違反公序良俗,所以是無效的。

  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也是《民法典》的一個亮點!睹穹ǖ洹返1064條提出了“共債共簽”原則,即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認可,沒有雙方共同簽字,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借款人一人承擔償還責任。

  如果沒有共同簽字,什么情形下算是夫妻共同債務呢?第一,一方簽字借款后,另一方事后表示認可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的;第二,一方基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對外借的錢;第三,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但用于共同投資生產經營,或雖然是以個人名義投資生產經營,但所獲收益為雙方共同所有。

  以往的法律規(guī)定,都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來界定債務問題的。也就是說,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的債務往往被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社會在發(fā)展,家庭生活也在變化,在這種情況下,《民法典》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guī)定,是符合經濟社會發(fā)展要求的。

  『雙方父母各自出資為子女買房,離婚時怎么算』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認定,也是社會普遍關心的話題。

  我們先來簡單看一下《民法典》是怎么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等。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等等。

  大家比較關心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認定問題。原則上,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婚后通過繼承或者贈與所得到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那它就是個人財產。

  有這樣一個案例:張某和李某要結婚了,因為房價太高,需要父母資助買房。于是,張某的父母出了80萬元,李某的父母出了20萬元,共同支付首付款買了一套房。但是幾年后,小夫妻開始鬧離婚,當初父母出的錢怎么算呢?雙方各執(zhí)一詞,無法協(xié)商解決,只好一起上法院。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父母出資是屬于什么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法律規(guī)定,依照約定處理。但以中國人的傳統(tǒng)習慣,不好意思拉下臉來簽什么書面贈與合同或者借款合同,由此造成事后會產生較大的麻煩。所以,我們倡導當事人事前約定清楚,“丑話說在前面”,把權利和義務都講清楚了,反而日后少一些紛爭。

  如果實在沒有事先約定的話,那就先明確出資的性質。在具體辦案過程中,我們會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然后根據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來認定父母出資是屬于借款還是屬于贈與。如果屬于借款,那就按照還款程序解決。如果是贈與,就按法律規(guī)定,明確是贈與一方還是贈與雙方。

  其中有一種情況,如果父母是出全資購房,并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基本傾向于認定這套房子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因為物權登記有一定的公信力,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對方也沒有意見,這符合當事人本人的意愿,也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如果雙方父母都出資了,又該怎么算呢?有人可能覺得,應該按照出資比例來算,這樣對大家比較公平。但事實上,根據法律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共有這套房子,是不分你我的,所以,如果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原則上是屬于共同共有,不按出資額來認定。當然,每個案子的情況都不一樣,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以反悔不認嗎』

  接下來講講親子關系的確認與否認。其中,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問題,是近些年新出現的。

  有一個案例很有代表性。王某不能生育,但是他很想要一個孩子,于是他和妻子一起協(xié)商后決定,通過人工授精的方式生一個孩子。然后,他們經正規(guī)的途徑人工授精,生下了孩子。但是不幸的是,王某在孩子出生不久之后就因為發(fā)生意外而死亡了。

  這是一個關于遺產繼承的法律案件。王某意外死亡后,王某的父母就起訴打官司,說這個孩子不是我兒子的孩子,這個孫子和我們沒有血緣關系。說到底,祖父母是想要否定孩子的繼承權。

  《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當然,前提是夫妻雙方必須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并且一切程序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這個案件顯然就是這樣。所以,我們明確了孩子的繼承權,這樣才能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還有一個案例。夫妻倆也是想通過人工授精生育一個孩子,他們走完了各種程序,妻子順利懷上了孩子。但是,就在孩子出生前幾個月,丈夫發(fā)現自己患了癌癥?赡芤驗橛X得自己沒有能力把孩子撫養(yǎng)大,這個丈夫不想要孩子了;但是這個妻子不同意,她十月懷胎,對孩子已經有了感情。孩子出生后,夫妻倆開始鬧離婚。這個丈夫還寫了一份遺囑,把財產全部留給自己的父母,徹底剝奪了孩子的繼承權。

  在這個案子的審理中,我們認定這個孩子是經過雙方一致同意通過人工授精的方式出生的,在這種情況下,是不允許任何一方反悔的。因為這個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認定的,如果一方沒有正當的理由,并經過對方的同意,是不能撤銷或更改的。所以,這個丈夫想否定孩子的財產繼承權,想否定和孩子之間的親子關系,這種行為是無效的。

  『父母在離婚時都想要孩子的撫養(yǎng)權,怎么辦』

  在我國,離婚分為協(xié)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在訴訟離婚中,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這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標準。

  那么,怎么認定是否達到了這個標準呢?《民法典》規(guī)定,有如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除此之外,還新增了一個條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起訴的,應當準予離婚。這個新增加的規(guī)定引起了廣泛關注,因為它事實上解決了一些離婚訴訟久拖不決的問題。

  離婚作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解除身份關系只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還有財產分割。在財產分割上,這次《民法典》有一個重大變化,就是增加了“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這意味著在對離婚財產進行分割時,增加了對于無過錯方的保護力度。

  財產分割之后,還有離婚救濟制度。所謂離婚救濟制度,是指法律為離婚過程中權利受到損害一方提供的權利救濟方式,包括經濟補償、經濟幫助和離婚損害賠償。這次《民法典》對離婚救濟制度做出了新的修改和完善。

  離婚損害賠償是實踐中最常用的一種形式。原先,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只有四種——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現在新增了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這個兜底條款擴大了離婚過錯的認定范圍,比如一方長期出軌、賭博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都可以認定是“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從而使無過錯方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在經濟補償方面,條款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這一條款充分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平衡了夫妻之間的經濟利益。

  最后說說子女撫養(yǎng)問題!睹穹ǖ洹返1084條規(guī)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要尊重他本人的意愿。如果雙方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話,有一個根本原則,就是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

  怎樣做才算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呢?我們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認識到,要盡量維護子女穩(wěn)定的成長環(huán)境,這是最關鍵的。比如,有一對父母在離婚時都想要女兒的撫養(yǎng)權,怎么辦?經過調查分析,我們發(fā)現這對父母的撫養(yǎng)條件和撫養(yǎng)能力不相上下,但女兒對母親的感情依賴更多一點,權衡之下,我們認為還是和母親一起生活對孩子來說成長環(huán)境更好。然而,這個媽媽因為怨恨丈夫,經常在孩子面前說一些毀損對方的話,我們也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她的不足,希望她杜絕一切不利于孩子成長的言行。此外,我們還對她進行心理疏導。我們所做的這一切,都是為了給孩子創(chuàng)造一個更好的成長環(huán)境。

  婚姻既是一種承諾,也是一種契約。在經營婚姻家庭生活的過程中,我們需要非常感性地全情投入,也需要理性、冷靜地進行利弊分析,所以,學習《民法典》,遵守《民法典》,一定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責任編輯: 任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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