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圖
李娟(文中均為化名)是一名空姐,日前她將自己的丈夫告到了法院,理由是侵犯名譽權。
在她看來,這段時間遭遇到的倒霉事,都是丈夫楊軍造成的。楊軍發(fā)現(xiàn)李娟和別人的曖昧聊天記錄后,一氣之下截圖發(fā)到了親友群,還向李娟的單位舉報她出軌。事情越鬧越大,李娟被停了職。
到底丈夫的行為算不算侵犯名譽權?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審判決書給出了答案:行為應該被批評教育,但是情有可原,不屬于侵權。
空姐被停職后告丈夫侵犯名譽權
從夫妻鬧到對簿公堂,事情的導火索是一段曖昧聊天記錄。
楊軍偶然發(fā)現(xiàn),妻子李娟與一名男子聊天非常曖昧,因此大受刺激。情緒失控的楊軍做了這樣幾件事,將相關聊天記錄截屏后發(fā)布至親屬群泄憤,并發(fā)表了過激言論。此外,他還根據李娟與該男子的曖昧聊天記錄,實名向李娟的工作單位投訴,稱李娟與網友開房出軌。
李娟的職業(yè)是一名空姐,因為楊軍的舉報,她被暫時停職了,每個月只能領取底薪。“還有多名陌生人因各種渠道獲知楊軍發(fā)布的侵權信息,而聯(lián)系我,楊軍還公布了我的聯(lián)系方式,對我產生極大的精神損害。”
李娟認為,楊軍通過微信等方式向她的家人、朋友、同事和單位發(fā)送侮辱毀謗她的信息,致使李娟及家人因此遭到巨大的精神傷害,她一氣之下將自己的丈夫訴至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李娟要求丈夫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惡劣影響,并恢復她的名譽,同時賠償1.5萬元損失。
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李娟為了證明楊軍對她的侮辱、誹謗,提供了大量的截圖作為證據,比如微信聊天截圖、微博截圖、郵件頁面截圖等,但是楊軍僅僅認可他在家人微信群中發(fā)過上述消息,發(fā)表過對李娟的不雅言語。其他平臺上的截圖,楊軍一一否認,辯稱不是他本人發(fā)布的。
一審法院:是“一次過激行為”,不構成侵權
雨花區(qū)法院一審認為,基于楊軍發(fā)布的微信群系李娟、楊軍的朋友和家人群,家人和朋友對李娟的品行應該是了解和知悉的,李娟的名譽也不會因楊軍的一次過激行為而受到影響,楊軍出現(xiàn)上述過激行為實屬不妥,應予改正。
李娟作為妻子在婚姻中也應謹言慎行,鑒于李娟、楊軍特殊的身份關系,且夫妻之間發(fā)生爭議與矛盾實屬正常,李娟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以證明楊軍除微信外另通過其他方式對其實施侵權行為并造成其名譽受損,故一審法院對李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李娟無法接受,楊軍的行為僅僅被認定為“一次過激行為”,她提起了上訴。
“楊軍在涉及我的數(shù)個微信群聊中發(fā)布‘偷人’等侮辱誹謗信息,捏造事實,將侮辱誹謗言論發(fā)送給我和我父母的親朋好友和同事,上述信息接收人數(shù)達兩百余人,基本覆蓋我和我父母所有的親朋好友和同事。”李娟認為,她受到的影響仍然在持續(xù),她仍然在遭受身邊親朋好友及同事的質疑和負面評論,且因侵權所導致工作被停止狀態(tài),這是典型的侵犯名譽權的違法行為,而非一審法院認定的所謂“一次性過激行為”。
楊軍也給出了解釋,為什么要將妻子的聊天內容截圖發(fā)出來。
“我轉發(fā)的李娟出軌證據,都是傳播給認識的親人及在工作期間要好的同事,李娟以出軌行為來終結這場婚姻,我只是想給對方的親戚及我之前的同事一個交代,讓他們明白事情的原委。”楊軍稱,根據聊天記錄,2020年3月24日李娟曾經在防疫期間去機場接需要隔離的男子開房,李娟在公司被冷落并非因為他的一封郵件,微博和抖音上的內容也不排除是與李娟有多次矛盾的其他同事所發(fā)。
二審法院:應當批評教育,但情有可原
到底楊軍的行為是否屬于名譽侵權?
長沙中院二審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且不論李娟與沈姓網友之間是否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作為有夫之婦,李娟在與異性交往時應當保持適度距離,言語與行為應當符合公序良俗,不應讓其丈夫誤會和誤解。
楊軍作為李娟的丈夫,在懷疑妻子與其他異性男子之間有曖昧關系后,未能冷靜處理,反而向親戚好友曝光和向李娟工作單位反映,確實有侵犯李娟隱私之嫌,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但從人之常情而言,楊軍的過激行為也屬于精神受刺激后的正常反應,亦情有可原。
如果李娟確實和異性網友之間屬于正常男女朋友關系,應當及時向丈夫楊軍解釋清楚,消除誤解,并及時向親戚朋友和工作單位予以澄清,相關不良影響自可消除。
綜上,法院認為楊軍在本案中的不當行為只是因為夫妻內部矛盾引發(fā)的過激表現(xiàn),鑒于雙方之間特殊身份,雙方之間應當加強溝通,互諒互讓,相互尊重,消除誤會和影響。楊軍的過激行為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尚未達到嚴重擴散的程度,現(xiàn)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微博上的帖子和李娟車輛上的侮辱性字眼系楊軍所為。故法院認為楊軍的過激行為對李娟的名譽尚不足以產生實質性損害后果,故對李娟上訴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