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這個集資騙局披著“發(fā)展經濟”的外衣,打著響應國家政策等旗號,讓不少投資人中了招。
號稱投100萬元一年掙12萬元,黃金理財非法集資逾36億元
2014年8月,劉某聽說在沈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參加黃金理財,月月有利息,投100萬元一年可掙12萬元。受此誘惑,劉某四處籌錢借來20萬元投資。然而對方承諾的“每月返還2分利”只兌現(xiàn)了半年左右,2015年1月初返利中斷,劉某血本無歸。
2015年1月20日,數(shù)百名投資者來到華玉公司討說法,發(fā)現(xiàn)人去樓空,“華玉黃金”案浮出水面。
據了解,沈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注冊地設在沈陽市沈河區(qū)。登記經營范圍為黃金制品、珠寶首飾銷售及收購、商務信息咨詢等。李淑敏為公司股東、行政經理,劉旭為財務總監(jiān)助理。
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在不具有金融機構資質的情況下,公司以購買黃金為名,以每月1.5%至3.5%的高利息為誘餌,虛構將資金投資于礦山、股權、公司要上市等事實公開招攬集資。
經確認,華玉公司累計詐騙3824名投資人共計36億余元,案發(fā)前返還27億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及受害人所持有的黃金價值,該公司實際騙取被害人5.3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華玉公司及被告人李淑敏、劉旭的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經紀人馮碩等19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馮碩供述,經紀人的工作是拉客戶買黃金,有顧客來公司就細致講解如何買黃金獲利。“大約有60個人來找我投資,每人平均投20萬元左右,一共得到提成款20萬元。”
揭非法集資營銷術:三招成功“洗腦”
據了解,“華玉黃金”有兩種理財模式。一種是投資人買走黃金,公司返利給投資人。例如,以高于市價的價格購買黃金,投資人自己拿走,公司再“原價回購”并如期返利給投資人,利息約2%。還有一種返利更高的模式“黃金托管”,投資者手里沒有黃金,公司托管,利息再加1.5個百分點。
華玉公司主要利用三招營銷模式對投資者進行“洗腦”。
第一招,豪華裝修、做大排場營造“實力”。華玉公司選址在沈陽最繁華的中街商圈,周圍銀行、證券公司、黃金交易市場比比皆是。為了彰顯實力,公司在裝修方面下了功夫,總共三層樓,裝修豪華,水晶燈、真皮沙發(fā)、實木家具顯得十分氣派。
2014年12月,華玉公司在一家大酒店辦了一個聚會,請了不少大額投資者。“我其實不算大額投資者,我看到有投資1000萬元的,只是我做得比較早。”一名張姓投資者告訴記者,當天現(xiàn)場簽訂單的不少,很多投資者看到那場聚會的排場后,都追加了投資。
案發(fā)后,很多投資者不敢相信“華玉黃金”崩盤的消息,“裝修這么豪華、這么正規(guī)的公司,怎么說黃就能黃呢?”
第二招,只說回報不提風險,甚至宣稱響應國家發(fā)展政策。只要走進華玉公司的大門,投資者很容易被高息誘惑。而且,公司還打著“響應各項發(fā)展政策”“發(fā)展經濟”“順應理財新趨勢”等旗號,給投資人一種值得信賴的假象。
一名涉案經紀人透露,老板培訓員工時再三叮囑,要不停灌輸“高回報”這個概念,如果有客戶問及風險,或者輕描淡寫,或者信誓旦旦。幾個回合下來,多數(shù)投資人就會被“洗腦”。
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的華玉公司經紀人金寶華說,因為看到公司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并一再聲稱“買黃金對個人對社會都有好處”,她出于信任,不僅投了錢,最后還加入公司成為經紀人。
第三招,帶客戶出國考察增加可信度。據了解,投資數(shù)額較大的投資者,多數(shù)都被華玉公司帶出國考察。一路吃喝游玩,全程免單。還沒等到目的地,投資者已經感覺在情感上虧欠了老板,所以到了所謂的礦山也只是蜻蜓點水隨便看看。
受害人才某說:“我一共投了541萬元,李淑敏說過華玉的業(yè)務很可靠,屬于政府招商引資企業(yè)。”結果,這些投資者到馬來西亞的一個島玩了兩天半,根本沒有去考察項目。
有經驗的投資者也要警惕陷阱,應加強部門聯(lián)動信息共享
受訪人士認為,類似“華玉黃金”案件,在一些地方也時有發(fā)生。實施此類非法集資行為的違法犯罪人員多以響應各項發(fā)展政策為名,或打著“發(fā)展經濟”“順應理財新趨勢”等旗號,給投資人一種項目符合宏觀政策的錯覺。
遼寧省委黨校教授周維強表示,類似“華玉黃金”的非法集資案件套路升級,經常披著光鮮的外衣。這類犯罪不同于一般的非法集資行為,迷惑性更強,危害性更大。
記者在追蹤調查中發(fā)現(xiàn),此案與當前比較多發(fā)的專門針對老年人的非法集資案件不同,受害人多是有經濟實力和投資經驗的人,不少人常年搞投資理財。他們之所以“中招”,除了賺快錢的心理驅動,設局者把黃金理財與“帶動經濟”掛鉤,符合一般人的認知,的確很具欺騙性。
警方表示,“華玉黃金”案件也暴露出監(jiān)管不足。辦案法官和檢察官表示,工商機關除了注冊,對公司的后續(xù)運作、經營也要跟蹤掌握。此外,金融部門也應加強監(jiān)管。
周維強等認為,華玉公司這樣的非法集資企業(yè)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建議設立預警機制,建立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門的信息共享網絡,暢通信息傳輸渠道,將監(jiān)督端口前移。
另外,專家建議加強非法集資類案件的法制宣傳。警方提醒,投資者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不要相信“天上會掉餡餅”,遠離所謂“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