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稻北稻又起爭議 蘇州一法院判北稻糕點包裝禁用“稻香村” 北稻表示將上訴
昨天,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就蘇州稻香村訴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宣判,判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并賠償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115萬元。消息發(fā)布后,引發(fā)網友熱議。蘇稻公司負責人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蘇稻申請注冊“稻香村”商標早于北稻公司的成立時間。但北稻公司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蘇稻在外包裝上淡化了“蘇州”字樣,且在游客聚集區(qū)開店,是明顯故意侵權。律師表示,假如判決生效,北京稻香村仍然可以正常售賣產品,只不過在銷售糕點的時候需要對糕點的現有包裝進行更換。
事件
蘇稻蘇州起訴北稻
狀告商標權遭侵害
記者10月12日從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稻公司”)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稻公司”)和蘇州工業(yè)園區(qū)申聯超市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的判決書,已于12日送達給了當事雙方。
北青報記者獲取的判決書顯示,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蘇稻公司的起訴,此后,北稻公司曾提出管轄異議并上訴,后經法院裁定,駁回北稻公司對該案的管轄權異議。
判決書顯示,原告蘇稻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的行為;被告北稻公司立即停止在糕點類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標識;被告北稻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被告北稻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依法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合理費用開支35萬元(暫定)。
對于涉及本案的“稻香村”相關標識,原告蘇稻公司在訴訟中稱,蘇稻公司“享有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的‘稻香村’注冊商標權,原告系‘稻香村’歷史老字號的所有人和傳承人。第184905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于1982年4月提出申請,1983年7月獲準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0類‘餅干’,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于1988年5月申請,1989年6月核準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0類‘果子面包、糕點’。2014年,該兩‘稻香村’注冊商標由保定稻香村新亞食品有限公司轉讓至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2015年,蘇稻公司通過吸收合并,獲得兩注冊商標”。
蘇稻公司稱,兩被告在糕點類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標識,且被告北稻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北稻公司侵權惡意明顯,蘇稻公司為維護自身權利,將北稻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蘇稻公司稱,北稻公司的具體商標侵權行為體現在:在糕點類商品包裝,包括外拎袋和鐵盒包裝上使用了“稻香村”標識以及在上述包裝所標注的企業(yè)名稱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
被告北稻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北稻公司認為,原告的第352997號商標是1989年注冊的,北稻公司在糕點類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在蘇稻公司之前。“北稻公司是北京稻香村老字號的傳承者,其使用‘稻香村’的商標標識是對老字號的使用,使用‘稻香村’有合法的使用來源”。此外,北稻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的商標標識與蘇稻公司的商標存在較大差異,長期各自使用,已經形成地域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最高法院在先裁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各類判決均明確,南北兩個稻香村公司應共同發(fā)展”。
判決
一審判北稻糕點包裝
禁使用“稻香村”標識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稱,法院審理過程中,調查了包括《魯迅日記》在內的諸多史料,了解了蘇稻公司和北稻公司的歷史、發(fā)展概況及相關歷史記載情況。此外,法院還考察了蘇稻公司與北稻公司的商標注冊、使用及所獲榮譽等情況。
判決書中稱,2017年11月,蘇稻公司向蘇州市一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處工作人員隨蘇稻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春敏來到蘇州工業(yè)園區(qū)申聯超市,在公證人員監(jiān)督下,林春敏在申聯超市購買了3盒稻香村糕點禮盒。這3盒稻香村糕點禮盒被帶至公證處,由公證人員進行了封存并拍照記錄,并制作了公證書。庭審現場的記錄顯示,作為證物被提交的3盒稻香村糕點禮盒外拎袋和鐵盒外包裝上都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外拎袋兩側也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字樣以及地址、電話等信息。
2017年11月7日和2018年5月31日,蘇稻公司先后兩次向北京的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在公證人員的陪同下到北京兩家北京稻香村門店先后購買了部分食品,并將購買的食品封存拍照。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法院查明,兩次在北京公證取證購得的食品鐵盒及外拎袋包裝與蘇州申聯超市購買的相應包裝外觀一致。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法院認為,北稻公司于1997年5月注冊的第1011610號“稻香村”商標獲準注冊在餡餅、烘餡餅(意大利式)、餃子、春卷等商品上,但該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不包括糕點商品,故北稻公司注冊商標的自用權范圍不應延及糕點商品。
因為原告蘇稻公司主張權利的第184905號、第352997號兩注冊商標分別在1983年和1989年獲準注冊在餅干和果子面包、糕點上,時間在北稻公司注冊第1011610號商標之前,在類似商品上已存在近似商標的情況下,法院不支持北稻公司主張其基于第1011610號注冊商標而有權在糕點上使用“稻香村”文字的意見。
法院認為,雖然北稻公司確被商務部認定過“中華老字號”,但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北稻公司在糕點商品上先使用了“稻香村”標識。
最終,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5299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北京稻香村食品責任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115萬元。
律師
消費者仍可正常購買到北京稻香村產品
對于案件宣判地位于蘇州一事,知名知識產權律師、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表示,知識產權案件中可以在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地提起訴訟,此次在被告一方中有蘇州本地的超市,因此根據法律規(guī)定,蘇州當地法院有權對案件進行管轄。
對于判決產生的影響,趙虎律師表示,如果北京稻香村對判決不服,可以向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上訴,如果再不服,還可以向更上一級的法院申請再審。根據一審判決結果,北京稻香村公司要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趙虎表示,假如判決生效,北京稻香村仍然可以正常售賣產品,只不過在銷售糕點的時候需要對糕點的現有包裝進行更換。而對消費者來說,他們可以正常購買北京稻香村的商品。
分析
上個月北京法院判蘇稻侵權 兩個案子原告訴求不同
北京稻香村一審被判決停止在糕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的消息引發(fā)了網友熱議。有北京網友稱,自己從小就吃北京稻香村的牛舌餅等糕點,從未想到背后有商標權的糾紛。
此前南北稻香村最近的一次交鋒發(fā)生在9月。9月18日,北京稻香村公司訴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宣判。
法院判決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粽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標識、包含“稻香村集團”的文字標識,停止在月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標識等。北京蘇稻食品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相關電商平臺虛假宣傳其糕點類產品為“北京特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蘇稻公司停止將“稻香村”扇形標識虛假宣傳為“江蘇省著名商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兩被告賠償北京稻香村公司3000萬元。
記者對比北京、蘇州法院的兩份判決發(fā)現,兩次訴訟中原告針對的對象和訴求并不相同。
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宣判的案件中,北京稻香村認為蘇州稻香村侵犯了自己已經注冊的1011610號商標的專用權,訴求是要求北京蘇稻、蘇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糕點等商品上和在網站宣傳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標識、文字標識以及“稻香村集團”文字標識;請求判令北京蘇稻公司停止將“稻香村”扇形商標作為江蘇省著名商標在網上宣傳,以及突出使用“北京特產”、“北京老字號”等字樣進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起案件涉及稻香村文字標識以及扇形圖案標識。
而在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法院宣判的案件中,蘇州稻香村則認為北京稻香村侵犯的是自己已經注冊的184905號、352997號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侵權行為是在糕點類包裝上(外拎袋和鐵盒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標識以及在企業(yè)名稱上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這起案件涉及的是“稻香村”文字標識。
此外,兩個案子針對的商品也不一樣,根據判決結果,北京稻香村起訴的案件,法院判決中涉及的主要商品是粽子,蘇州稻香村起訴的案件中涉及的則是糕點,判決結果是產品包裝侵權。
據悉,北京知產法院宣判的北京稻香村起訴北京蘇稻、蘇州稻香村的案件判決尚未生效,此前,兩家被告已經表示將要上訴。
蘇州稻香村:
商標注冊早于北稻
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負責本案的代理律師郭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案中,蘇州稻香村方面提交了蘇州稻香村在糕點類商品上擁有的“馳名商標”以及北京稻香村將“稻香村”文字標識用在糕點包裝上的相應證據。法院最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雖然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不高,但是制止了相應的違法行為,我們認為這個判決回歸了商標法的規(guī)則本身。”
針對10月12日的判決,蘇稻公司負責人裘元開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蘇稻公司擁有的“稻香村”商標申請注冊于1982年,早于北稻公司的成立時間,擁有商標在先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一直以來北京稻香村主要以服務北京市場為主,僅在北京設有一個生產加工中心,蘇州稻香村的銷售范圍則覆蓋全國。”
裘元開稱,近年來,市場上出現了很多“山寨稻香村”,未來蘇州稻香村將繼續(xù)積極打擊侵犯“稻香村”商標商譽行為。
北京稻香村:
后續(xù)還將繼續(xù)上訴
北京稻香村方面回應記者稱,上述結果是一審判決結果,北京稻香村還將繼續(xù)上訴,并等待終審判決結果。
據媒體報道,2016年北稻公司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蘇稻公司持有的“稻香村”商標是圓形的圖案,里面是由“稻香村”和“DXC”組合成的圖形,與北稻公司注冊下來的手寫體“北京稻香村”商標有明顯的區(qū)別。
時任北稻公司副總經理的尹博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如果蘇稻使用自己現有的商標,北稻公司無話可說,但是蘇稻公司在商品外包裝上淡化了“蘇州”字樣,而且使用跟北稻公司非常類似的“稻香村”手寫體的商標,且在游客聚集區(qū)開店,給眾多購買北稻公司產品的消費者造成“錯買”事件,這是明顯故意侵權。
12日下午5時,北京稻香村官方微博發(fā)帖稱:“謝謝你們愛我,大家吃好、喝好、玩好,周末愉快。”該微博下方不少網友評論稱,無論北京稻香村糕點是否改名,都會繼續(xù)購買北京稻香村生產的糕點。
背景
南北稻十年商標之爭
蘇州稻香村創(chuàng)始于清朝乾隆年間(1773年),當時叫“蘇州稻香村茶食店”。2006年,“中華老字號”重新評選,蘇州稻香村食品廠被國家商務部評為首批“中華老字號”,2009年被列入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北京稻香村網站上介紹,北京稻香村始建于1895年,郭玉生在前門大柵欄觀音寺外大街開設了“稻香村南貨店”,是京城生產經營南味食品的第一家店,后來成為北京著名的糕點鋪。1993年,北京稻香村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2014年,“稻香村”文字商標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05年之前,北京稻香村和蘇州稻香村彼此的市場之間并無太多交叉,蘇稻主要在南方地區(qū),而北稻則深耕北京,雙方矛盾的發(fā)生是在蘇稻與保定稻香村合并之后。
2004年,保定稻香村與蘇稻合資,其注冊商標也隨之轉入蘇稻。2005年,由于組合商標過于繁瑣,本著不能割裂原品牌歷史的原則,蘇稻將新商標設計為手寫體“稻香村”文字及扇面邊框的稻香村商標。2006年7月18日,蘇稻正式申請注冊扇形“稻香村”商標,三年后北稻對此提出異議申請。而在2010年,北稻公司則開始申請注冊“北京稻香村”商標,并在2015年注冊成功。
2013年4月2日,國家商評委作出裁定,對蘇稻的扇形“稻香村”商標不予核準注冊。蘇稻不服商評委的裁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起訴。后經一中院、北京市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最終維持商評委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
從2015年至今,雙方又發(fā)生過多次訴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