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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在教室等場所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從重處罰

2018-11-19 10:02:44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 點擊圖片瀏覽下一頁

 最高檢發(fā)布指導性案例 利用網(wǎng)絡非直接身體接觸猥褻仍屬猥褻

在教室等場所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fā)布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辦案指導。該批指導案例分別是齊某強奸、猥褻兒童案,駱某猥褻兒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

有被他人感知可能可認定為“公共場所當眾”

在齊某強奸、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齊某在擔任班主任期間,利用午休、晚自習及宿舍查寢等機會,在學校辦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處多次對被害女童A(10歲)、B(10歲)實施奸淫、猥褻,并以帶A女童外出看病為由,將其帶回家中強奸。齊某還在女生集體宿舍等地多次猥褻被害女童C(11歲)、D(11歲)、E(10歲),猥褻被害女童F(11歲)、G(11歲)各一次。

該案經(jīng)最高檢抗訴,最高檢檢察長列席最高法審委會發(fā)表意見后,最高法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該指導案例對各地檢察院依法準確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jù)審查判斷標準和適用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規(guī)定提出明確指導意見。

據(jù)悉,刑法對“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而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均可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此外,對在規(guī)定列舉之外的場所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場所具有相對公開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場,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也可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表明:學校教室、集體宿舍、公共廁所、集體洗澡間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在這些場所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

QQ誘騙兒童拍攝不雅照屬猥褻兒童

在駱某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駱某以虛假身份在QQ聊天中對13歲女童小羽進行威脅恐嚇,迫使其自拍裸體圖片傳送給其觀看。辦理該案過程中,審判機關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駱某已構(gòu)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該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了通過網(wǎng)絡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gòu)成猥褻兒童罪(既遂)。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不滿14周歲兒童的行為。刑法沒有對猥褻兒童的具體方式作出列舉,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認定。實踐中,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侵害了特定兒童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的,即應認定為構(gòu)成猥褻兒童罪。

在網(wǎng)絡環(huán)境下,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雖未直接與被害兒童身體接觸,但通過QQ、微信等網(wǎng)絡軟件,以誘騙、強迫或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行為人通過畫面看到被害兒童裸體、敏感部位,是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認定構(gòu)成猥褻兒童罪。

檢察機關辦理利用網(wǎng)絡對兒童實施猥褻行為的案件,要及時固定電子數(shù)據(jù),證明行為人出于滿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網(wǎng)絡采取誘騙、強迫或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供其觀看的事實。

虐待家中未成年人再犯可被發(fā)禁止令

在于某虐待案中,被害人小田長期、多次被繼母于某毆打,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等級。檢察機關以虐待罪對其提起公訴。審判階段,法院認為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出示的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當庭對被告人于某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刑法規(guī)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沒有能力告訴,應按照公訴案件處理,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quán)利。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不滿14周歲兒童的行為。刑法沒有對猥褻兒童的具體方式作出列舉,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認定。實踐中,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侵害了特定兒童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的,即應認定為構(gòu)成猥褻兒童罪。

在網(wǎng)絡環(huán)境下,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雖未直接與被害兒童身體接觸,但通過QQ、微信等網(wǎng)絡軟件,以誘騙、強迫或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行為人通過畫面看到被害兒童裸體、敏感部位,是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認定構(gòu)成猥褻兒童罪。

檢察機關辦理利用網(wǎng)絡對兒童實施猥褻行為的案件,要及時固定電子數(shù)據(jù),證明行為人出于滿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網(wǎng)絡采取誘騙、強迫或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供其觀看的事實。

虐待家中未成年人再犯可被發(fā)禁止令

在于某虐待案中,被害人小田長期、多次被繼母于某毆打,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等級。檢察機關以虐待罪對其提起公訴。審判階段,法院認為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出示的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當庭對被告人于某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刑法規(guī)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沒有能力告訴,應按照公訴案件處理,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quán)利。

 
 
 
責任編輯: 王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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